去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福建新大陸科技集團董事長王晶,怎么也沒想到,作為一名科技界代表,自己居然成為去年全國人大會上唯一的修憲提案人。這一消息,是王晶今年來京出席兩會時中央電視臺上門采訪她時才知道的。
王晶告訴記者:去年三月的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是她第一次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進京出席會議。她帶來一份提案是關于“把私有財產的保護寫入我國憲法的議案”。當時,有人認為關于修憲的提法不對,因為當年不修憲。所以,就改為“關于在憲法中加強私有財產保護的議案”,但其建議修憲的內容并未改變。也許正是這種“不懂規矩”的沖勁,使她成為了去年兩會唯一的修憲提案人。
王晶認為:隨著我國經濟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邁進,人們擁有的私有財產越來越多,特別是民營企業家階層的出現,使私有財產的數量空前增長。同時,私有財產的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對我國原有法律中有關“私有財產”的界定也帶來了挑戰。在中共十六大報告中,三次提到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指出,“要保護公民一切合法的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讓一切創造財富的源泉涌流。” 然而,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私有財產的定義和有關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民間資本的投資力度,影響了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民營經濟的發展。因此,亟待需要用憲法的形式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把對私有財產保護真正落到實處。
王晶回憶那份提案時指出:當前,我國對私有財產保護不力。首先在國家立法層面上,對私有財產存在不公平對待。如在我國現行《憲法》中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但對私有財產僅規定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這些規定存在兩個不足:一是對私有財產的界定不完全,僅列舉生活資料,而沒有包括生產資料。這樣顯然不利于啟動民間投資,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二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沒有提到與公有財產平等的高度,財產權仍然不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對私有財產與對公有財產的保護仍有不少差距。在僅次于憲法的基本法律層面,如《民法通則》、《刑法》中也未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對私有財產也缺乏基本法律這一層面法律的保護,體現了對不同所有制財產保護的不平等。在一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的規定還相當零散,不成系統,缺乏統一性。有的還帶有不少對私有財產限制性、歧視性規定。
第二,在國家行政執法層面上,對私有財產保護嚴重不力。從財產靜態形式看,行政機關對私有財產保護不力。在現實生活中,權大于法的情況屢見不鮮。近年來,各地方政府都加強了招商引資的力度,出臺了不少優惠政策。但一些地方對待民營投資經營政策缺乏穩定性,時緊時松,甚至說變就變。而由此帶來的民營投資經營風險損失往往不予補償,使得民營投資正當經營權益難以保障。在市場經濟里,政府隨意改變規則,缺乏政府誠信,不履行法定義務,這使人們對經營環境產生不穩定的預期,直接影響經濟運行效率,抑制了民營經濟的發展。從財產動態形式看,對民營經濟投資、經營活動存在歧視。在財產流轉方面,尤其是投資、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國家在有些行業仍根據所有制差別,設置不同門檻,實行嚴格的差別準入制度。有些行業已向外資開放,而對民營企業仍實行限制,使作為“國民”的民營企業卻不能享受“國民待遇”,而外資企業卻享受“超國民待遇”。造成內資不同所有制之間及內、外資之間形成不公平競爭。在現行政策體制條件下,民營經濟的投資交易費用、成本與稅費負擔相對較重,不合理收費、亂收費、亂攤派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制約了民營投資收益的提高。
第三,在國家司法層面上,對私有財產也存在歧視的傾向。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民營經濟的日益成長壯大,在有限的社會資源的市場爭奪中,各個方面利益沖突難以避免。在涉及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仍然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問題,私人利益被侵犯后,仍難以得到司法及時、有效的保護。在涉及公有制企業與民營企業的產權、債務糾紛中,有些法官由于害怕被戴上“幫助侵吞國有資產”、“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采取“寧左勿右”的態度,使民營企業、個人連應有的合法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王晶認為,將私有財產納入我國的憲法的保護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各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有利于人們增強對私有財產的安全感和對抗各種侵犯私有財產權情形;能積極發揮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充分調動人們創業的積極性,充分啟動民間投資,促進社會發展,為進一步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